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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最高檢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當檢察官,你想好了嗎?》受到高度關注,引起無數年輕人對檢察官職業的神往。多年前,我有幸獲得赴荷蘭烏特勒支大學讀博的機會,曾跟同屋的荷蘭本地博士閑聊起職業規劃,對方很堅定地告訴我,假如無法留校任教,他最心儀的職業是檢察官。我追問,為什麽不是法官和律師?沒成想對方茫然:為何有此一問?並且表示,這在彼國乃至鄰國都是很正常的事,檢察官就是特別“高大上”的職業。這次閑聊,我們都有了刷新認知的見聞,但彼此心中的疑問卻都沒從對方口中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的這一疑問在跟兩位荷蘭導師討論博士論文時得到了一些理論層麵的啟發。按照培養計劃,我每月需撰寫小論文供導師共同批改,經過幾稿修改後的小論文得到認可,就可以留作後來博士論文的寫作素材。我至今仍清楚地記得,最初提交的這些小論文在討論過程中是多麽地刷新雙方的“三觀”:兩位荷蘭導師驚奇地發現,我的關於對抗製的一些觀點怎麽看都很不成熟;而我也驚訝地發覺,自己曾經學到的、一些一直被視為不言自明的“理論存在”的對抗製模式下的刑訴原則,兩位荷蘭導師卻並不買賬。當我援引國內一些觀點試圖對案件筆錄中心主義、司法能動主義等進行批評時,兩位導師則表示,歐洲許多國家,包括荷蘭都是這個樣子,不覺得有什麽問題,並反問為什麽覺得這樣的刑事訴訟模式就一定是不公正的?我被問得一時語塞。於是,我抱著懷疑的精神開始重新審視這些所謂的“原則”,並不斷拷問自己:刑事訴訟的核心訴求究竟在於什麽?刑事訴訟的核心訴求難道不是發現真相嗎?說到發現真相,對抗製的刑事程序模式難道是唯一解嗎?顯然不是!至少,在導師所介紹的歐陸審問製的理想模式下,恪盡職守的在客觀中立的檢察官的指導下,全麵收集對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所有證據,形成官方的調查報告,再由能動的法官積極調查核實這份報告,這同樣是發現真相的一種可行的理論路徑。甚至,對抗製都不能說是發現真相的最優解,因為在理論上,它並不比審問製高明。既然如此,對抗製作為發現真相的一種經典解法,必須得到客觀實踐的外部支撐才能成立。也就是說,對抗製的那些所謂“不言自明”的程序原則,是否真如傳說中那樣放之四海而皆準,必須用客觀事實予以檢驗,不能僅做理念上的循環論證。
根據導師的強烈建議,我將原先的研究和寫作框架做了重大調整,不再圍繞審判權和法官職能來展開比較研究和寫作,而是以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職能作為切入點和研究重心,隨著比較研究和學習的深入,我愈發認同導師最初勸我采用檢察視角時的論斷: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中的功能作用是核心的。首先,從程序結構來講,任何現代法治國家的控辯審三方中,辯審兩方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職能都相對固定,審判者都處於中立和超然的地位,辯方都處於防禦的非中立地位,而檢察官的定位則差異較大,有的偏向中立,有的則更多地站在被告方的對立麵上,帶有較強的立場傾向,前者屬於審問製的典型特征,而後者屬於對抗製的典型特征。簡而言之,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職能是決定刑事程序的基本形態和質的最大變量。其次,正因如此,檢察權這一最大變量的配置和行使就具有極強的能動,這就決定了不論哪個國家、何種形態和質的刑事程序,對於任一給定的具體製度而言,檢察權都是有力的抓手,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職能設計是否符合本國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製度框架等國情因素,以及檢察機關的履職是否忠實於這一設計,就自然成為決定刑事程序品質的關鍵。換言之,刑事程序的整體質量很大程度上是由檢察官決定的。當然,這與“審判中心”並不矛盾。假如把整個刑事司法體係比作一個發電機組,那麽審判就是定子,檢察就是轉子,司法公正就是輸出的電力,在發電機中,定子是固定的中心,轉子連同其他裝置要圍繞定子來旋轉,電力也是從定子中直接輸出,這像極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構造,但這並不妨礙技術層麵上,轉子成為發揮功能作用的關鍵和要害。
這些學習心得和研究成果盡管在理論層麵上部分回答了我之前的疑問,但是仍然無法徹底令人釋然。直到後來,自己有了切身體會。那是2015年夏天,妻子來荷蘭探親,那時候為了省錢湊合過一段日子,租的是跟勞工合住的廉價公寓,共用廚衛,不料新來的租客行為不檢、缺乏公德,後來因為拖欠房租、不講衛生被房東清退,卻在一天深夜又來敲門,說是有行李要取。那天隻有我和妻子在家,我們沒有答應對方要求,沒想到他偷配了大門的鑰匙,要硬闖,在阻攔的過程中,我們發生了肢體衝突。我選擇了報警,並堅決拒絕私了,由於已是深夜,內勤都已下班,於是雙方都被警車帶到看守所候審。在陰暗逼仄的單間裏,我無法跟外界有任何聯係,終於體會到了嫌疑人的無助和絕望,刑訴理論儲備與理上的思考卻絲毫不能抵消情緒上的無力感和挫敗感。好不容易熬到天亮,來上班,卻發現一肚子的苦水在對方那裏隻是筆錄上的兩行字——“某時某地,兩被告因瑣事互毆,雙方均不構成輕微傷。”問完後,就讓我回到監禁的單間,等檢察官來提審,這一過程每一分鍾都是煎熬。好在約莫又等了一個多小時,來了一位檢察官,他大概四五十歲,看著挺和善,穿著白色短袖製服襯衣,見麵後先是自我介紹和告知權利,然後耐心聽我把話講完,接著簡明扼要地辨法析理,說明程序質、意義和後果,最後告訴我,根據警方提供的材料,以及我的陳述,他現在就作出決定,立刻撤銷案件,並要求警方立即釋放我;而對於我的提告,他表示由於缺乏旁證,也無法支持。在簽署了一些文件後,我很快就走出了看守所,從見到檢察官算起,前後約莫有半個小時。回想起這段經曆,見到檢察官前後的感受簡直有天淵之別,之前暗無天日、孤立無援,半天就像半年那麽難熬;見到檢察官之後,自己的冤屈有人傾聽和回應,而且很快作出決斷,還自己自由,半個小時就像半分鍾一樣倏忽而過。再後來,自己開車被誤判罰單,也是在檢察係統的網站提出申訴,由檢察官來審查和撤銷。曆經兩事之後,關於自己之前的疑問,謎底最後一塊拚圖也終於被補上。
正義,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更多的是一種感受,正如一位學者所言,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收獲源於一種“電磁感應”,而這種感應歸根結底最終來源於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切身感受。如果當事人普遍感受到的是見怪不怪的麻木、事不關己的冷漠、自詡專業的傲慢,甚至是敵我分明的決絕,那麽這種冰冷的體驗是難以生出公平正義的感應的;隻有耐心的傾聽、及時的回應以及對強製手段的盡力克製,才能使人產生暖意。從這一點上來看,荷蘭的立法者,尤其是檢察製度的設計者和檢察政策的製定者,其實是非常聰明的,通過製度設計,檢察官為民做主的公正形象能夠順理成章地建立起來。另一方麵,通過對大量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和審查,絕大多數普通群眾也能直接感受到檢察官“officier van justitie”(荷蘭語對檢察官的稱謂,譯為“司法官”或“正義官”)的角色定位。而這兩個職能在英美法係主要由法官承擔,這也就無怪乎在那些國家,法官更受推崇,而在荷蘭這樣的國家,檢察官更受青睞。
當然,製度上的精巧設計需要久久為功,才能自然地內化為執法者的真誠信仰。根據比較刑法權威馬克西莫ⷨ經典框架,對抗製和審問製的刑事程序基本分野除了涉及程序權力層麵的製度設計,也涉及程序語言層麵的解釋學和構詞法,以及程序參與者的個人傾向。具體說來,“正義官”這一構詞法決定了荷蘭人在理解和詮釋檢察官這一程序角色的功能內涵時,自然而然地會將其視為代表國家客觀中立地探尋案件真相的司法官員,也就是所謂的“正義使者”,而這樣的程序語言和相應的法律文化經過長年累月的院校教學、職業培訓、執業倫理、訴訟實務等社會化規訓,就會逐漸內化為一個個檢察官內心堅定的信仰。隻有內心存在無條件的堅定信仰,並且無私地踐行這種信仰,才能持續穩定地產生和收獲正義。在我的案子中,我就親身感受到了這種收獲,感覺到這名檢察官是真心地把自己當作守護正義的使者,這就使其履職行為天然地產生了正當。在西方哲學裏,這樣一種機製被稱作“justificatio sola fide”,中文譯作“因信稱義”,這一拉丁語詞組的字麵意思在於,借由信仰得正大義,或者說通過信仰獲得正當。
理清了這一層關係,總算徹底解答了最初的那個疑問,原來當檢察官,他們不是靠“想”的,而是靠“信”的。聯係我在荷蘭的經曆可以看出,首先是審前羈押率的大幅降低,切實減輕了許多嫌疑人不必要的痛苦。近年來,我國檢察機關切實轉變理念,發揮能動,從最高檢三令五申“少捕慎訴”,到地方檢察院積極探索“非羈碼”等智能替代措施,使許多嫌疑人切實感受到了檢察官的不偏不倚,可以說抓住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抓手,事半功倍。其次,通過公益訴訟檢察、“一號檢察建議”等工作的推進和落實,讓公眾也切實感受到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在群眾最關切的問題上積極作出反應,抓住了另一個有力抓手。
當然,我們的檢察工作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但這並非遙不可及的事情。近年來檢察機關轉變觀念,公正履職,作出了實實在在的成績。另一方麵,就檢察官“正義使者”的角色定位和程序職能正在達成普遍共識和堅定信仰,實現類似“因信稱義”的理想狀態。在這方麵,我們早已無師自通。辦案就是憑著一顆良心和對黨的事業的無限忠誠,秉公辦理,人家自然信得過。如今看來,這不就是無師自通的“因信稱義”嗎?(檢察日報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張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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